天津北方網訊: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跨入了著眼于高質量發展的關鍵轉型期。如何解除民營企業的后顧之憂,堅定民營經濟將其自身發展與民族偉大復興事業榮辱與共的信念,是當下面臨的重要歷史命題之一。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強調指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而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新征程中,我國民營經濟只能壯大、不能弱化,而且要走向更加廣闊舞臺。”隨著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利好政策紛紛出臺,日前,天津發布了《關于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有效激發民營經濟活力,外部營商和市場環境得到了不斷優化。但也要清楚地認識到,只有精準認知市場經濟規律,實現民營企業的清晰法律定位,并以此為基點構建民營企業發展的法治保障閉環,才能從根本上釋放企業活力,激發民營經濟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作用。
一、市場經濟規律與民營企業法治保障的出發點
市場是各種交易主體進行交易活動的接觸點,是商品進行有序交換的場所。市場經濟則通過市場的基礎配置作用,來實現社會資源的流動與協調。市場經濟對商品運行的能動反應,演化出了價格機制、競爭機制等運行范式,形成了價值規律、競爭規律等市場經濟的內在邏輯。民營企業作為最重要的市場主體之一,要通過了解市場信息、自主決策,在與價值規律、競爭規律等市場經濟內在邏輯的持續互動下,不斷改進技術,提高勞動生產率,完善經營管理體制,在自身充實的同時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內在發展動力。因此,尊重民營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充分實現其決策自治,是民營企業法治保障的出發點。
尊重民營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我們就要妥善處理權利賦予與義務課加之間的辯證關系。權利、義務是法的價值得以實現的重要方式。通過權利宣告與義務落實,國家將社會主導的價值追求演變為法律規范的實然選擇。權利、義務的適當配置反映了特定政策價值取向,并借助國家權威與法律程序得以實現。因此,在對民營企業的規制中,無論行為指引規則的制定,抑或是對其實際行為的評價,一方面要以民營企業法律權利賦予為出發點,以確認其應有權利并加以保護為進路,秉持權利本位的法治思維;另一方面,還要以統籌兼顧民營企業自身發展與社會共同福祉的增進為目的,合理劃定民營企業義務的范圍,確保其法律權利落到實處。
二、權利本位邏輯下的民營企業權利保護
民營企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中重要的經濟主體之一,它們廣泛參與、深度融合到各類民商事法律關系之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民營企業無論作為法人,抑或是非法人組織,都平等地享有法定的財產性、人身性民事權利,并會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所以,在尊重民營企業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為了充分保障其主體地位與私法權利實現,我們尤其要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其一,優化民營企業經營環境,賦予其安寧經營權。誠如社會上每個自然人為了實現人格完善,均希望得到一個安寧的、不受無端打擾的生活、工作空間,而享有生活安寧權一樣,民營企業也都希望獲得“安居樂業”的經營空間。因此,要通過賦予安寧經營權,為民營企業營造健康的企業發展環境。持續推進“放管服”改革,保證民營企業的正常生產、供應、銷售活動不受外界的不當侵擾,制止重復檢查和多頭檢查,減少對企業發展沒有實益的甚至是以牟利為目的的變相企業評比,杜絕干擾正常企業經營秩序的督查、訪談活動等。
其二,明晰民營企業資產歸屬,保障其財產自由支配權。民營企業的資產是其擁有或控制的,由以往經營交易事項形成的,預期仍會持續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財產與資源。若要民營企業創新發展、追求卓越、放眼寰宇,一方面須確保其經營、投資等事項的獨立管理與財產支配,尤其是警惕諸如強捐、攤派等借助公權力或道德綁架干涉民營企業財產自主權的行為。另一方面,在實施涉及企業財產扣押與執行等法律強制措施或程序時,要格外注意企業合法財產與非法財產、企業財產與企業家個人財產的邊界,明確企業可支配財產的范圍。查封、扣押、凍結民營企業的財產要嚴格依據事實和法律,注重司法效益同時一定兼顧企業生產經營利益,堅決杜絕株連無過錯第三人。
其三,尊重民營企業的意思自治。市場經濟語境下,民營企業以私主體的身份參與經濟活動,應以私主體為本位,而不是以國家或社會為本位。市場經濟的最本質需要就是私主體的意思自治,民營企業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廣泛的行為自由,有權依法從事某些經營活動和不從事某些經營活動,行政干預過多,就會影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應當讓民營企業真正成為市場的主體,政府在經濟發展中的角色不應成為民營企業的領導者,而應轉化成為市場規則的制定者以及市場秩序的監管者。
其四,暢通民營企業訴求渠道,理順其權利救濟途徑。法諺有云“無救濟則無權利”。作為社會矯正正義實現的重要方式,權利救濟對于權利實現的作用舉足輕重。要充分整合行政、仲裁、訴訟等既有救濟途徑的優勢,尤其是要發揮行政救濟高效性的特點服務民營企業糾紛解決。例如,可以積極完善政法各部門與企業之間的定期溝通聯絡機制,健全民營企業舉報投訴專門機構,建立行業龍頭民企與地方行政負責人直接溝通求助途徑,以拓寬救濟渠道。
三、民營企業的社會責任與合理限度
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民營企業也需要承擔義務,尤其是擔負相應的社會責任。對民營企業的社會倫理期待構成了民營企業社會責任的價值基礎,它是對傳統“利潤唯一性”觀念的超越,要求在企業運行中蘊含更多的人文關懷,以企業單體對社會整體的價值貢獻作為責任實現的判斷標準。因此,民營企業在經濟活動中,要堅持以人為本,將明禮誠信、科學發展、環境保護、保護職工、發展慈善等社會共同福祉的增進作為自己的企業理想與不可推卸的社會責任。
但是,民營企業畢竟屬于要以盈利為目標的經濟實體,過分偏離其使命的社會義務勢必成為其生命不可承受之重,若適得其反必成發展桎梏。民營企業的社會責任須堅持適度,保持謙抑。確定其社會責任合理限度的因素主要包括:其一,基于成本與效率的限制。為了實現某一經濟或政績目標,要求企業過分超出成本和效率條件而承擔責任是不現實的;其二,基于問題范圍與復雜性的限制。對于單靠民營企業解決不了的復雜社會問題,不應苛責其社會責任,而需要政府、企業、全社會攜手共同努力。
當前,我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正處在轉變發展方式、優化經濟結構、轉換增長動力的攻關期,而民營企業的發展與民營經濟的騰飛已成為天津區域經濟轉型的重要引擎。天津相繼出臺了“天津八條”等一系列惠企措施,只有清晰把握民營企業的法律定位,秉持權利本位的法治思維,牢固樹立“產業第一、企業家老大”理念,才能穩中求進、更好地激發民營經濟的無限活力,以天津之為服務全國改革發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