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之四
企業社保繳費負擔“實質性下降”
困難企業享受社保費返還
我市民營經濟“19條”提出,切實減輕企業社會保險費負擔,暫緩調增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給予困難企業50%的失業保險費返還、50%的五項社會保險費階段性返還,不集中清繳、補繳社會保險費。對此項政策,市人力社保局出臺四項配套細則。
民營經濟“19條”明確,暫緩調增2019年企業社會保險費最低繳費基數。2019年,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按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予以返還;對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和我市產業結構調整政策、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按其6個月的企業及其職工實際繳納五項社會保險費的50%予以返還。不集中清繳、補繳企業社會保險費。
根據配套細則,暫緩調增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2019年,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生育五項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不再調整,仍執行3364元的標準。
給予困難企業失業保險費返還。在本市依法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兩年,不裁員或裁員率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鎮登記失業率的參保企業,可申請返還上年度企業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參保企業可向其參保所在地區人力社保部門提出申請。所需資金由失業保險基金列支。此項政策不與五項社會保險費階段性返還政策同時享受。
給予困難企業五項社會保險費階段性返還。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本市依法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兩年,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結構調整政策,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裁員率低于2018年度本市城鎮登記失業率的參保企業,可申請返還2018年度6個月的企業及其職工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50%。困難企業由就業工作委局際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聯合會審確認。所需資金由失業保險基金列支。
不集中清繳、補繳企業社會保險費。對我市參保企業歷史拖欠的社保費,不組織集中清繳工作。社保經辦機構不集中對參保企業開展職工繳費基數比對核查,不組織集中補繳。
解讀之五
持續推進普惠性稅收減免
困難民企可依法延期繳納
我市民營經濟“19條”提出,深入落實國家各項減稅政策。對此,市稅務局出臺具體配套細則。
民營經濟“19條”明確,持續推進增值稅實質性減稅和對小微企業的普惠性免稅。對國家級和市級民營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場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民營企業,可依法辦理延期繳納。
針對“對國家級和市級民營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場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這項政策,市稅務局表示,為了不折不扣落實國家各項減稅政策,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市稅務局將積極開展培訓,確保稅務干部熟練掌握政策內容,執行口徑統一;廣泛開展政策宣傳,及時梳理歸納政策變化、辦理流程等納稅人關注度較高的問題,通過各種途徑,采取多種方式開展宣傳。
解讀之六
規范涉企中介收費
清單之外保證金一律叫停
我市民營經濟“19條”提出,清理規范涉企中介收費和各類保證金。針對這項政策,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分別出臺配套細則。
民營經濟“19條”明確,清理規范涉企中介收費和審批過程中的服務費。建立涉企保證金清單,凡《國務院部門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外的項目,一律取消并及時返還已繳納的保證金。對目錄清單內的項目,根據企業誠信記錄情況,可免收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
針對清理規范涉企中介收費和審批過程中的服務費,市發展改革委從三方面推動落實。一是依據市政務服務辦公室公布的《天津市取消調整行政許可中介要件目錄》,對已經取消的中介要件或由申請人作出符合審批條件承諾的中介要件,所涉及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一律停收;對政府購買服務的中介要件,審批部門不得再強制申請人委托中介機構出具,不得將費用轉嫁給申請人。二是依據《天津市行政許可中介要件目錄》,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中介服務收費項目,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從嚴從低的原則核定收費標準;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綜合考慮市場供求狀況、服務復雜程度、服務成本、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三是嚴格落實收費公示和目錄清單制度。各中介服務機構應嚴格落實收費公示制度,在經營場所對收費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計費單位、收費依據和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進行公示。中介機構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業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項目進行統一規范,制定收費目錄清單,在門戶網站公布并進行動態調整。凡未列入收費目錄清單的一律不得收費。
針對清理規范涉企保證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專門制定了《關于清理規范涉企保證金工作的配套細則》。細則明確了清理規范保證金的范圍、原則和具體措施。一是嚴格執行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制度。行政機關新設立涉企保證金項目,必須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經國務院批準。目錄清單之外的涉企保證金,一律不得執行(完全市場化行為產生的保證金以及金融機構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除外)。對已取消保證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額收取的保證金資金,各相關單位立即清退返還。二是建立健全涉企保證金配套管理制度。建立資金臺賬,規范管理程序,加強監督檢查,將保證金收取及返還情況向社會公開。加快推動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對誠信記錄好的企業免收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額度),適度擴大銀行保函應用范圍,減少企業資金占用。三是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布了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下載地址,企業可登錄部門網站查詢、了解掌握涉企保證金收取依據、收取比例、返還時間等情況。